保险责任
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,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 大疾病,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:
(1)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,我们按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%给付保险金; (2)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,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%给付保险金;
(3)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,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。 对于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、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,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 30 天后 仍然生存,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。对于深度昏迷、严重脑损伤、严重 III 度烧伤,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病 14 天后仍 然生存,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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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| 在合同有效期内,如果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 大疾病,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: (1)若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 1 周岁,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%给付保险金; (2)若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, 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%给付保险金; (3)若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,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。 对于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塞、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(7.8)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,必须在确诊 30 天后 仍然生存,我们才会承担保险责任。对于深度昏迷、严重脑损 伤、严重 III 度烧伤,必须在发病 14 天后仍 然生存,才会承担保险责任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;
(3)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(4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;
(5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,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,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无证驾驶、感染艾滋病病毒、遗传性疾病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保什么 | 保多少 | ||
观察期内 | 观察期外 | ||
重大疾病 | 未满1周岁 |
不承担责任 |
基本保额×30% |
满1周岁,但未满2周岁 | 基本保额×60% | ||
已满2周岁 | 基本保额 |